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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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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那么,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何区别呢?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有何区别

1、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是,一般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在借款人不能承担时,才由保证人担责;而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责。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3、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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