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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因新房未验收合格应该继续补偿租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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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因新房未验收合格而未交付使用的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继续给予租金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房屋产权调换超过约定期限而产生的租金差价、因房屋产权调换而需要缴纳的税费。

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因此,在拆迁安置房未验收合格而未交付使用期间,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规定继续获得租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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